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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在上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为工伤
2008-05-12 15:49:20 来源:毕思涛
依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标准,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交警大队对韩某出具的酒精检验报中的检测结果为:69㎎/100ML。这就说明韩某属于酒后驾车而不是醉酒驾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从〈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酒后和醉酒的处罚幅度来看,酒后与醉酒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行为,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自杀的。”根据该条规定只有醉酒导致伤亡的才不认定为工伤。依据对韩某的酒精检测韩某并没有达到醉酒状态,况且韩某是在中午因为工作原因饮用了少量的酒,而且韩克新中午饮酒后没有耽误下午的正常上班。该条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是“醉酒”,而并没有用“酒后”。对此,不应当作扩张解释,统统将‘酒后’理解为‘醉酒’。而是应严格按照立法本意解释。
从立法上来看这里的“醉酒”导致伤亡的是指因为醉酒的行为直接导致伤亡,伤亡这一后果的出现是醉酒的直接原因所致。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韩某在该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韩所负的次要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是由1、饮酒;2、驾驶机动车应当在慢车道行驶却在快车道行驶。这两个原因所造成了韩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饮酒只是次要责任中的一个原因而不是直接原因。韩的饮酒并不是导致伤亡直接、主要的原因。
韩某是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呢?酒后驾车是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但是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工伤保险条例〉是200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其中关于“违反治安管理的伤亡不得认定工伤”的规定,对应的是当时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就被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予以处罚。 但是,2006年3月1日〈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颁布实施,原来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被废止。在新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已经不再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的范围,也不能再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这也就意味着,〈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谓“违反治安管理的伤亡不得认定工伤”的规定中,不再包括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如果因职工在机动车事故中负有一定责任而以职工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为由不予认定工伤则无任何法律、法规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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